偵訊為什麼要全程錄音?刑事訴訟法第100條之1解說
筆錄是由警察或書記官打字記錄的,被告說的話會不會被寫錯、被曲解?為了避免這種爭議,刑事訴訟法第100條之1規定:訊問被告應該全程連續錄音。
法條原文
刑事訴訟法第100條之1(全程連續錄音)
訊問被告,應全程連續錄音;必要時,並應全程連續錄影。但有急迫情況且經記明筆錄者,不在此限。筆錄內所載之被告陳述與錄音或錄影之內容不符者,除有前項但書情形外,其不符之部分,不得作為證據。
一句話看懂
訊問被告要全程連續錄音,警察詢問嫌疑人也準用(第100條之2)。錄音有缺漏、和筆錄對不起來的部分,不能當作證據。
重點解析
全程、連續
錄音必須從訊問開始到結束都沒有中斷。如果中間「剛好」停了一段,那一段發生了什麼事,就無法檢驗。
必要時還要錄影
條文規定「必要時,並應全程連續錄影」。錄影可以呈現被告的神情、身體狀況,以及有沒有受到不當對待。
筆錄和錄音不符,以錄音為準
第2項規定,筆錄記載的被告陳述和錄音、錄影內容不符時,不符合的部分不得作為證據。換句話說,錄音才是最原始的紀錄。
警察詢問也適用
依第100條之2,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準用第100條之1的規定。所以在警察局做筆錄,同樣要全程連續錄音。
例外:急迫情況
如果有急迫情況,而且在筆錄中記明原因,才可以例外不錄音。
常見問題
Q:如何確認筆錄有沒有寫錯?
A:做完筆錄時,可以要求閱覽筆錄內容,有錯誤應當場要求更正再簽名。日後有爭議,律師可以聲請勘驗錄音。
Q:錄音中斷的那一段,自白就一定無效嗎?
A:不一定。法院會視中斷的原因和時間長短,判斷是否影響自白的任意性。但無法用錄音證明的筆錄內容,可信度會大打折扣。
本文引用的法條為摘錄,實際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本文僅供學習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遇實際法律問題,請諮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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