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可以半夜做筆錄嗎?刑事訴訟法第100條之3夜間詢問

被帶到警察局,已經是晚上十一點,警察說「把筆錄做完再回去」,這樣合法嗎?刑事訴訟法第100條之3規定,司法警察原則上不得在夜間詢問犯罪嫌疑人。

法條原文

刑事訴訟法第100條之3(夜間詢問的禁止)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不得於夜間行之。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經受詢問人明示同意者。二、於夜間經拘提或逮捕到場而查驗其人有無錯誤者。三、經檢察官或法官許可者。四、有急迫之情形者。(第3項)稱夜間者,為日出前,日沒後。

一句話看懂

警察原則上不能在夜間詢問嫌疑人。違反規定取得的自白,依第158條之2原則上不得作為證據。

重點解析

什麼是「夜間」?

第3項規定,夜間是指「日出前,日沒後」。所以不是固定幾點到幾點,而是依當天的日出、日落時間判斷。

四種例外

一、受詢問人明示同意;二、夜間經拘提或逮捕到場,查驗是不是抓錯人;三、經檢察官或法官許可;四、有急迫情形。除了這四種情形,都不能在夜間詢問。

「明示」同意才算

同意必須明確表示,而且要出於自由意志。單純沒有反對,或是在被施壓的情況下勉強答應,都可能被認為不是有效的同意。

違法取得的自白,原則上不能當證據

依第158條之2,違反夜間詢問規定取得的自白和其他不利陳述,原則上不得作為證據。但如果能證明違法不是出於惡意,而且自白是出於自由意志,例外仍可使用。

規定的目的

人在深夜疲倦時,判斷力下降,容易在壓力下說出不實的自白。這條規定是為了避免疲勞訊問,保障嫌疑人的意志自由。

常見問題

Q:如果我想快點做完回家,可以同意夜間詢問嗎?
A:可以。受詢問人明示同意,就屬於合法的例外。也可以要求隔天白天再做筆錄。

Q:檢察官或法官也受這個限制嗎?
A:第100條之3規範的是司法警察的詢問。檢察官、法官的夜間訊問,則要看有無疲勞訊問等不正方法(第98條、第15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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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引用的法條為摘錄,實際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本文僅供學習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遇實際法律問題,請諮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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