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人可以拒絕作證嗎?刑事訴訟法第181條拒絕證言

證人被傳喚到法院,原則上有作證的義務,而且要據實陳述。但如果回答某個問題,可能讓自己被追訴犯罪呢?刑事訴訟法第181條給了證人拒絕回答的權利。

法條原文

刑事訴訟法第181條(拒絕證言(免於自證己罪))
證人恐因陳述致自己或與其有前條第一項關係之人受刑事追訴或處罰者,得拒絕證言。

一句話看懂

證人原則上有據實作證的義務。只有當陳述可能讓自己或特定親屬受刑事追訴或處罰時,才可以拒絕回答。單純「害怕」不是拒絕證言的理由。

重點解析

作證是義務

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可以被罰鍰、拘提(第178條);具結後說謊則可能成立偽證罪。拒絕證言是例外,要有法定理由。

免於自證己罪

第181條規定,證人恐因陳述致自己或與其有特定親屬關係的人受刑事追訴或處罰者,得拒絕證言。沒有人應該被強迫說出讓自己入罪的話。

親屬拒絕證言

第180條另外規定,證人是被告的配偶、直系血親、一定親等內的旁系血親或姻親等,可以拒絕作證,避免讓家人互相指證。

要說明理由

依第183條,證人拒絕證言時,應該把拒絕的原因釋明(讓法官相信大致可信)。單純說「我不想講」「我害怕」並不是合法理由。

可以針對個別問題拒絕

拒絕證言通常是針對「可能讓自己入罪」的特定問題,不是整場都不用回答。

常見問題

Q:被告也有拒絕陳述的權利嗎?
A:有。被告享有緘默權(第95條),可以完全不回答問題,這和證人的拒絕證言權是不同的制度。

Q:證人主張拒絕證言,會被當作心虛嗎?
A:拒絕證言是法律賦予的權利,法院不應單純因證人行使這個權利就做不利推論,但仍會綜合其他證據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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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引用的法條為摘錄,實際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本文僅供學習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遇實際法律問題,請諮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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