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也要替被告著想?刑事訴訟法第2條客觀性義務

在法庭劇裡,檢察官常常被描繪成一心只想定罪的角色。但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條第1項,檢察官對被告有利和不利的情形,都應該一律注意。

法條原文

刑事訴訟法第2條第1項(檢察官的客觀性義務)
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就該管案件,應於被告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

一句話看懂

檢察官代表國家追訴犯罪,但對被告有利和不利的情形都要注意。檢察官的任務是發現真實,不是不計代價把人定罪。

重點解析

條文的意思

「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包括檢察官、司法警察和法官。他們處理案件時,不能只蒐集對被告不利的證據,對被告有利的事證同樣要注意、調查。

檢察官不是單純的「原告」

檢察官代表國家追訴犯罪,但他的任務是發現真實、實現正義,而不是不計代價贏得官司。

具體表現

例如偵查中發現有利於被告的證據,應該一併調查;證據不足時應該不起訴;甚至可以為了被告的利益提起上訴(第344條第4項)。

違反時會怎樣?

檢察官故意隱匿有利於被告的證據,可能影響判決的正確性,嚴重時也會面臨懲戒。辯護人可以聲請法院調查相關證據。

常見問題

Q:檢察官可以聲請對被告有利的再審嗎?
A:可以。依刑事訴訟法第427條,檢察官也是可以為受判決人利益聲請再審的人之一。

Q:法官也有客觀義務嗎?
A:有。第2條規範所有實施刑事訴訟程序的公務員,法官當然也包括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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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引用的法條為摘錄,實際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本文僅供學習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遇實際法律問題,請諮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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