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犯罪責任怎麼算?刑法第28條共同正犯解說
詐騙集團的車手只負責去 ATM 領錢,為什麼要對整個詐騙負責?答案在刑法第28條: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
法條原文
刑法第28條(共同正犯)
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
一句話看懂
兩人以上有「犯意聯絡」(彼此知道並同意一起犯罪)和「行為分擔」,每個人都要對整個犯罪負責。單純被騙而照做的人,沒有犯意聯絡,不是共同正犯。
重點解析
要件一:犯意聯絡
參與的人彼此知道、而且同意一起犯罪。不一定要事先開會計畫,在犯罪過程中默契形成也可以;也不需要每個人都互相認識。
要件二:行為分擔
每個人分擔犯罪行為的一部分,例如有人打電話詐騙、有人負責領錢。
一部行為,全部責任
只要成立共同正犯,每個人都要對整個犯罪結果負責,不是只對自己做的那一部分負責。所以車手雖然只領錢,仍以詐欺正犯論處。
共謀共同正犯
依大法官釋字第109號解釋,參與共同謀議、但沒有親自下手的幕後主謀,也可以成立共同正犯。
被騙而照做的人不是共犯
如果有人是被騙才協助(例如誤信是正當工作),他和真正的犯人沒有犯意聯絡,就不是共同正犯,甚至可能也是被害人。
常見問題
Q:共同正犯和幫助犯怎麼分?
A:共同正犯是以自己犯罪的意思參與,並分擔構成要件行為;幫助犯是以幫助他人犯罪的意思,在構成要件以外提供助力,刑度得減輕。
Q:共犯中有人做了超出計畫的事,其他人也要負責嗎?
A:原則上,超出共同犯意範圍的行為(例如計畫只偷東西,其中一人卻殺人),由實行的人自己負責。
本文引用的法條為摘錄,實際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本文僅供學習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遇實際法律問題,請諮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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