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挪用公款是什麼罪?刑法第336條業務侵占罪
會計把公款轉進自己的帳戶、採購把貨款收進口袋,這類「監守自盜」的行為,常見的罪名就是刑法第336條第2項的業務侵占罪。
法條原文
刑法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罪)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一句話看懂
侵占是「先合法持有,再據為己有」。因業務而經手公司財物的人(例如採購、會計)侵占,罪責比第335條的普通侵占重。關鍵在於有沒有「不法所有的意圖」。
重點解析
侵占的特徵:先合法持有
侵占和竊盜最大的不同,在於東西本來就合法地在行為人手上,例如保管公司的現金、經手客戶的貨款,之後才把它變成自己的。
「業務上」持有,刑度比較重
普通侵占(第335條)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是因為工作而經手的財物,例如會計、出納、採購,就構成業務侵占,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關鍵:不法所有的意圖
侵占罪必須有把財物據為己有的意圖。如果錢只是因為作業疏失放錯地方,或是被騙而匯錯帳戶,沒有據為己有的意思,就不成立侵占。
侵占沒有處罰過失
依刑法第12條,過失行為只有在法律特別規定時才處罰,侵占罪沒有這樣的規定。所以「不小心」造成公司損失,可能要負民事賠償責任,但不會成立侵占罪。
常見問題
Q:把公款拿去用,打算之後再還,算侵占嗎?
A:實務上通常還是成立。挪用時就已經表現出把財物當成自己的意思,事後歸還只會影響量刑和民事賠償。
Q:業務侵占和背信有什麼不同?
A:背信罪(第342條)是替他人處理事務的人,違背任務造成本人損害;侵占則是針對自己持有的「特定財物」據為己有。兩者有時會競合。
本文引用的法條為摘錄,實際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本文僅供學習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遇實際法律問題,請諮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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