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別人密碼登入犯法嗎?刑法第358條入侵電腦罪

離職後用舊帳號登入公司系統、偷用別人的密碼看信箱,都可能觸犯刑法第358條的入侵電腦罪。重點不在於有沒有破壞資料,而是「未經授權進入」本身就違法。

法條原文

刑法第358條(入侵電腦罪)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句話看懂

用別人的帳號密碼、破解保護措施或利用系統漏洞,未經授權進入他人電腦,就成立本罪。

重點解析

行為一: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

最常見的情形。知道別人的密碼(例如對方曾經告訴過你),不代表你被授權可以隨時登入。

行為二:破解保護措施

用程式破解密碼、繞過登入驗證等方式進入系統。

行為三:利用系統漏洞

利用軟體或系統的安全漏洞,取得原本沒有的存取權限。

「無故」是什麼意思?

指沒有正當理由。例如受公司委託進行資安測試,就不是無故。但離職員工的帳號權限已經終止,再登入就可能是無故。

刑度與告訴乃論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依第363條,本罪須告訴乃論。

常見問題

Q:偷看另一半的手機也算嗎?
A:如果手機有密碼保護,未經同意解鎖瀏覽,可能成立入侵電腦罪;若進一步取得或刪除資料,還可能涉及第359條。

Q:公司可以查看員工的工作帳號嗎?
A:公司通常有權管理自己的系統,但最好事先在工作規則中明訂,並注意個人資料保護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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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引用的法條為摘錄,實際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本文僅供學習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遇實際法律問題,請諮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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