刪除公司資料是什麼罪?刑法第359條無故變更電磁紀錄

離職前把電腦裡的檔案全部刪光、竄改系統裡的訂單紀錄、把客戶資料偷偷複製帶走,這些行為都可能觸犯刑法第359條。

法條原文

刑法第359條(無故變更電磁紀錄罪)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句話看懂

未經授權取得、刪除或竄改別人電腦裡的資料,造成損害,就成立本罪。

重點解析

什麼是電磁紀錄?

依刑法第10條第6項,電磁紀錄是指以電子、磁性、光學或其他相類的方式所製成,供電腦處理的紀錄,也就是電腦裡的各種檔案和資料。

三種行為:取得、刪除、變更

「取得」是未經授權複製資料;「刪除」是把資料刪掉;「變更」是竄改資料的內容。

要件: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

必須造成損害才成立,例如公司資料無法復原、營運受影響、營業秘密外流。

刑度比入侵電腦重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十萬元以下罰金,比第358條入侵電腦罪重。

告訴乃論

依第363條,本罪須告訴乃論。被害公司要在知道犯人起六個月內提出告訴。

常見問題

Q:刪除的是自己做的檔案,也算嗎?
A:如果檔案是為公司工作而製作、屬於公司所有,即使是自己做的,未經同意刪除仍可能成立本罪。

Q:偷帶走客戶名單,還可能觸犯什麼法?
A:可能同時涉及營業秘密法、個人資料保護法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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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引用的法條為摘錄,實際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本文僅供學習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遇實際法律問題,請諮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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