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訴乃論是什麼意思?刑法第363條與告訴期間
常聽到「這是告訴乃論,和解就沒事了」,告訴乃論到底是什麼意思?刑法第363條規定,第358條到第360條的電腦犯罪,須告訴乃論。
法條原文
刑法第363條(告訴乃論)
第三百五十八條至第三百六十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一句話看懂
告訴乃論的罪,必須由被害人提出告訴,檢察官才能追訴;告訴人也可以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告訴期間原則上是知道犯人是誰起六個月內(刑事訴訟法第237條)。
重點解析
告訴乃論 vs 非告訴乃論
告訴乃論的罪,必須由被害人(或法定代理人等)提出告訴,檢察官才能追訴;非告訴乃論的罪,檢察官知道有犯罪嫌疑就要偵查,不需要被害人提告。
常見的告訴乃論罪
普通傷害、過失傷害、誹謗、公然侮辱、妨害秘密、入侵電腦、無故變更電磁紀錄等。這些罪主要涉及個人利益,法律尊重被害人的意願。
告訴期間:六個月
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告訴乃論之罪,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道犯人之時起,六個月內提出告訴。超過期間,就不能再告了。
撤回告訴
依第238條,告訴人可以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但撤回後,不能再就同一案件提出告訴。
告訴不可分
依第239條,對共犯中的一人撤回告訴,效力及於其他共犯。不能只原諒其中一個人。
常見問題
Q:六個月是從案發日開始算嗎?
A:不是。是從被害人「知道犯人是誰」的時候開始算。
Q:非告訴乃論的罪,和解還有用嗎?
A:和解不會讓案件停止,但法院量刑時會考量被告是否和解、賠償,可能因此判得較輕或宣告緩刑。
本文引用的法條為摘錄,實際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本文僅供學習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遇實際法律問題,請諮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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