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和過失差在哪?刑法第12條白話解說
同樣造成損害,法律對「故意」和「不小心」的態度完全不同。刑法第12條是理解所有犯罪的基礎:刑法原則上只處罰故意,過失只有在法律特別規定時才罰。
法條原文
刑法第12條(故意與過失)
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一句話看懂
刑法以處罰故意為原則,過失只有在法律特別規定時才處罰。侵占罪沒有處罰過失的規定,所以受騙而「不小心」匯錯錢,不會成立侵占。
重點解析
故意:明知並有意
依第13條,行為人對犯罪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是直接故意;「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是間接故意(也叫未必故意)。
過失:應注意而沒注意
依第14條,行為人雖然不是故意,但按情節應注意、能注意卻不注意,就是過失。另外也包括「預見可能發生,卻確信不會發生」的有認識過失。
過失只有特別規定才罰
刑法處罰過失的罪名有限,例如過失致死(第276條)、過失傷害(第284條)、失火(第173條第2項)。竊盜、侵占、詐欺都沒有處罰過失。
為什麼這樣設計?
刑罰是最嚴厲的國家制裁,只用在可責性高的行為上。單純的疏忽,通常交給民事賠償或行政處罰處理即可。
常見問題
Q:不小心匯錯公司的錢,會被告侵占嗎?
A:單純匯錯不會成立侵占,因為侵占罪沒有過失犯。但如果發現錢匯錯後,收款人明知不是自己的卻拒絕返還,收款人可能另外成立侵占。
Q:未必故意和有認識過失怎麼分?
A:兩者都預見結果可能發生。差別在於:未必故意是「發生也無所謂」,有認識過失則是「相信不會發生」。
本文引用的法條為摘錄,實際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本文僅供學習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遇實際法律問題,請諮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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