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怎麼判斷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5條自由心證

兩個證人說法完全相反,法官要相信誰?刑事訴訟法第155條規定,證據的證明力由法院自由判斷,但這個「自由」是有界線的。

法條原文

刑事訴訟法第155條(自由心證與證據裁判)
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無證據能力、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

一句話看懂

法官依確信判斷證據可信度,但不能違反經驗與邏輯;沒有證據能力、或沒經過法庭合法調查的證據,不能當作判決的基礎。

重點解析

自由心證:由法官判斷可信度

每一份證據有多可信、能證明到什麼程度(證明力),法律不事先規定,而是由法官依據確信自由判斷。

界線一:經驗法則

判斷不能違反一般人生活經驗累積出來的常理。例如在漆黑無光的巷子裡,證人說從五十公尺外看清楚了嫌犯的臉,就可能違反經驗法則。

界線二:論理法則

推論要符合邏輯。例如證據之間互相矛盾,法官卻同時採信,或是從前提推不出結論,就違反論理法則。

證據能力:先決條件

第2項規定,沒有證據能力、或沒有經過合法調查的證據,不得作為判斷的依據。例如違法取得的自白、未經詰問的傳聞證據。

判決要說明理由

法官必須在判決書中說明採信或不採信證據的理由。違反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的判決,可以作為上訴第三審的理由。

常見問題

Q:證據能力和證明力有什麼不同?
A:證據能力是「能不能當證據」的資格問題;證明力是「可信程度」的問題。先有證據能力,才談證明力。

Q:鑑定報告法官一定要採信嗎?
A:不一定。鑑定報告也是證據的一種,法官仍要依自由心證判斷,但不採信時必須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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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引用的法條為摘錄,實際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本文僅供學習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遇實際法律問題,請諮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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