聽別人說的能當證據嗎?刑事訴訟法第159條傳聞法則

「我聽阿明說,他看到被告拿著刀。」這種證詞能不能當證據?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的傳聞法則,原則上不行。

法條原文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傳聞法則)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

一句話看懂

證人轉述別人在法庭外說的話,原則上不能當證據,因為說話的人沒有到庭接受詰問、無法檢驗真假。例外規定在第159條之1到之5。

重點解析

什麼是傳聞證據?

傳聞證據是指被告以外的人,在法庭外說的話或寫的東西,被拿到法庭上證明內容為真。例如證人轉述別人的話、一份陳述書。

為什麼原則上排除?

真正說話的人沒有到庭,無法經過具結,也無法被交互詰問檢驗。他是親眼看到還是聽說的?記憶有沒有錯?都沒辦法確認。

例外一:在法官或檢察官面前的陳述

第159條之1規定,被告以外之人在法官面前的陳述,得為證據;在檢察官偵查中的陳述,除顯有不可信的情況外,也得為證據。

例外二:特定文書

第159條之4列出公務員職務上製作的紀錄、業務上的紀錄文書(例如醫院病歷、公司帳冊),以及其他在可信情況下製作的文書,可以作為證據。

例外三:當事人同意

第159條之5規定,雙方同意作為證據,或知道是傳聞卻沒有聲明異議,法院認為適當時,可以作為證據。

常見問題

Q:證人說「我親耳聽到被告說要殺他」,也是傳聞嗎?
A:如果是用來證明「被告說過這句話」本身,證人是親耳聽到,不是傳聞。傳聞是用來證明「轉述內容是真的」。

Q:警察局的筆錄算傳聞嗎?
A:算。證人在警察面前的陳述屬於傳聞,原則上不得作為證據,只有符合第159條之2、之3等例外才可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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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引用的法條為摘錄,實際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本文僅供學習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遇實際法律問題,請諮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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