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誘導詰問?刑事訴訟法第166條之1主詰問規則
法庭劇裡,律師常常站起來大喊:「異議!對方在誘導證人!」這個規則來自刑事訴訟法第166條之1:主詰問的時候,原則上不能誘導詰問。
法條原文
刑事訴訟法第166條之1第3項(主詰問不得誘導)
行主詰問時,不得為誘導詰問。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一句話看懂
誘導詰問是在問題裡暗示答案,例如「被告是不是常常……,對吧?」。傳喚證人的一方做主詰問時,原則上不能誘導;反詰問時,必要時則可以誘導(第166條之2)。對不當詰問,可以依第167條之1聲明異議。
重點解析
什麼是誘導詰問?
誘導詰問是在問題裡暗示答案,讓證人只要回答「是」或「不是」。例如「你那天晚上看到被告拿著刀,對吧?」比較中立的問法是「你那天晚上看到什麼?」。
主詰問:原則上不能誘導
主詰問是傳喚證人的一方先問。證人通常對傳喚方比較友善,如果允許誘導,等於讓律師或檢察官替證人說話,證詞就失去可信度。
反詰問:必要時可以誘導
依第166條之2,反詰問是由對方詰問證人,目的是檢驗證詞的可信度,所以必要時可以誘導詰問。
例外:主詰問也可以誘導的情形
第166條之1第3項列了一些例外,例如詢問證人的身分、學經歷等準備性事項,或證人對詰問者明顯有敵意時。
如何聲明異議?
依第167條之1,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認為詰問不當時,可以向法官聲明異議,由審判長立刻處分。
常見問題
Q:誘導詰問取得的證詞就不能用嗎?
A:不一定。重點是要及時聲明異議;如果沒有異議,證詞通常仍可作為證據,只是法官評價證明力時會考量。
Q:台灣的刑事法庭真的有交互詰問嗎?
A:有。2003年刑事訴訟法修正後,引進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證人原則上要經過交互詰問。
本文引用的法條為摘錄,實際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本文僅供學習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遇實際法律問題,請諮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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