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加重結果犯?刑法第17條預見可能性

傷害致死、強制性交致死、遺棄致死……刑法中有不少「犯了某罪,又因而造成更嚴重結果」的加重規定,稱為加重結果犯。刑法第17條為這類犯罪設下了一道重要的門檻。

法條原文

刑法第17條(加重結果犯)
因犯罪致發生一定之結果,而有加重其刑之規定者,如行為人不能預見其發生時,不適用之。

一句話看懂

像傷害致死這種「加重結果犯」,只有在死亡結果客觀上可以預見時,才能用較重的條文處罰。

重點解析

什麼是加重結果犯?

行為人故意犯了基本的罪(例如傷害),卻發生了他沒有故意的更嚴重結果(例如死亡),法律對此設有較重的刑度。

第17條的門檻:能不能預見

如果行為人「不能預見」加重結果的發生,就不適用加重的規定,只依基本罪處罰。

實務的判斷標準

法院通常以「客觀上能否預見」判斷,也就是一般人處在同樣的情況下,能不能預見會發生這種結果。至於行為人主觀上有沒有實際預見,則不論;如果有預見而且不違背本意,就可能變成殺人的故意了。

舉例

對頭部猛力重擊,一般人可以預見可能致死;在規則保護下的運動中,造成對方因罕見的體質問題死亡,就可能屬於不能預見。

為什麼這樣設計?

刑法的基本原則是「罪責原則」,刑罰要和行為人的可責性相當。對於完全無法預見的結果,加重處罰就不公平。

常見問題

Q:加重結果犯和故意犯有什麼不同?
A:加重結果犯對「加重結果」沒有故意;如果對死亡結果有故意(包括未必故意),就直接成立殺人罪。

Q:不能預見的話,行為人就無罪嗎?
A:不是。只是不適用加重的條文,仍然要依基本罪處罰,例如普通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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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引用的法條為摘錄,實際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本文僅供學習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遇實際法律問題,請諮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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