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火燒房子判幾年?刑法第173條放火罪與失火罪

放火不只是毀損財物,更可能波及整棟大樓的住戶,所以刑法把它歸類為「公共危險罪」。其中最嚴重的,就是第173條第1項的放火燒燬現住建築物罪。

法條原文

刑法第173條第1項(放火燒燬現住建築物罪)
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句話看懂

放火燒燬有人居住或有人在內的建築物,是很重的公共危險罪,最低刑度七年。如果不是故意,而是不小心「失火」,則依同條第2項處罰,刑度輕很多。

重點解析

對象:有人住或有人在的地方

第1項保護的是「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的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船、飛機等。重點在於火災可能危害裡面的人命。

刑度: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

這是刑法裡相當重的罪名,最低就是七年有期徒刑,比普通殺人罪的最低刑度(十年)只少一些,可見法律對公共安全的重視。

故意放火和不小心失火

第2項處罰的是「失火」,也就是過失引起火災,例如亂丟菸蒂、廚房爐火沒關。失火罪的刑度輕很多,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

未遂和預備也罰

第3項規定放火未遂要處罰;第4項更規定,連「預備」放火(例如準備汽油、點火工具)都要處罰。

燒到沒人住的地方呢?

如果燒燬的是空屋、倉庫等非現住建築物,適用第174條,刑度較輕;燒燬一般物品則適用第175條。

常見問題

Q:燒自己的房子也算放火罪嗎?
A:如果是有人居住或有人在內的建築物,即使是自己的房子,仍可能成立第173條,因為保護的是公共安全。燒自己所有的非現住建築物,第174條第2項要求「致生公共危險」才處罰。

Q:火很快被撲滅,算既遂還是未遂?
A:實務上以建築物的重要部分是否已經「燒燬」、失去效用作為判斷標準。只燒到外牆或少數物品,可能只是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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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引用的法條為摘錄,實際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本文僅供學習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遇實際法律問題,請諮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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