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別人名義寫文件犯法嗎?刑法第210條偽造私文書罪

假冒廠商寄出「帳戶變更通知」、偽造公司大小章、冒簽家人的名字,這些行為都可能觸犯刑法第210條的偽造私文書罪。

法條原文

刑法第210條(偽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句話看懂

冒用他人名義製作文件,例如假冒廠商寄出的帳戶變更通知、偽造的公司大小章,都可能構成偽造私文書。

重點解析

什麼是私文書?

私文書是以私人或私人團體名義製作的文書,例如合約、收據、公司函件、電子郵件中的正式通知。以公務員名義製作的則是公文書,刑度更重(第211條)。

偽造和變造

偽造是「沒有製作權的人冒用他人名義製作文書」;變造則是「沒有權限的人更改既有文書的內容」,例如修改合約上的金額。

要件: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

偽造的文書必須有可能造成別人的損害。如果做得一眼就看得出是假的,或內容根本不會影響任何人的權益,就可能不成立。

行使偽造文書

把偽造的文書拿出來使用,例如寄給公司要求改匯款帳戶,依第216條會以偽造文書罪處罰。實務上偽造後再行使,通常只論行使罪。

常見問題

Q:經過本人同意代簽,算偽造嗎?
A:如果事先取得本人授權,代簽的人就有製作權,不算偽造。但授權範圍要清楚,超出授權仍可能成立。

Q:偽造電子文件也算嗎?
A:算。刑法第220條規定,電磁紀錄足以表示用意證明者,以文書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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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引用的法條為摘錄,實際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本文僅供學習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遇實際法律問題,請諮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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