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費怎麼算?平日、休息日、國定假日一次看懂
「責任制沒有加班費」「加班換補休,過期就沒了」,這些說法常在職場聽到,但不一定合法。這篇用勞動基準法的規定,整理加班費的基本算法。
平日延長工時
依勞基法第24條,平日延長工作時間,工資這樣加給:
- 延長在 2 小時以內:按平日每小時工資加給 1/3 以上
- 再延長 2 小時以內:加給 2/3 以上
例如時薪 200 元,平日加班 3 小時:前 2 小時每小時至少 267 元,第 3 小時至少 334 元。
休息日加班
休息日(通常是週六)出勤:前 2 小時按平日每小時工資加給 1 又 1/3 以上;第 3 小時起加給 1 又 2/3 以上。
例假日與國定假日
- 例假日(通常是週日):原則上不得要求勞工工作,除非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出勤時工資加倍,並應給予補假。
- 國定假日:出勤時工資加倍發給。
加班時數有上限
依勞基法第32條,每月延長工時原則上不得超過 46 小時。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可以彈性調整,但每月不得超過 54 小時,每 3 個月不得超過 138 小時。
可以換補休嗎?
依勞基法第32條之1,勞工可以選擇以補休代替加班費,但必須由勞工自己選擇,雇主不能強迫。補休期限屆滿或契約終止時,未休完的時數,雇主應依加班當日的標準發給工資。
常見問題
Q:公司說我是責任制,所以沒有加班費?
A:只有經勞動部核定公告、並依法完成約定與核備的特定工作者,才適用勞基法第84條之1的例外規定。一般職員被說是「責任制」,不代表公司可以不給加班費。
Q:公司不給加班費怎麼辦?
A:保留打卡紀錄、加班申請、工作訊息等證據,可以向勞工局申訴或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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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為一般法律知識整理,引用之法規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金額與程序可能隨法規修正而變動。本文不構成法律意見,個案情況請諮詢律師或各地法律扶助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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