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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上爆料會被告誹謗嗎?刑法第310條誹謗罪

在社群上爆料前老闆、在 Google 評論寫負評,會不會被告誹謗?刑法第310條處罰散布足以毀損他人名譽的事,但也有重要的不罰規定。 法條原文 刑法第310條(誹謗罪)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一句話看懂 公開散布足以損害他人名譽的具體事實,可能成立誹謗;用文字、網路貼文散布的刑度較重。但若能證明內容為真,而且和公共利益有關,就不罰。司法實務也認為,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者,同樣不罰。 重點解析 要件:意圖散布於眾,指摘或傳述具體事實 誹謗罪處罰的是「事實陳述」,例如「某某侵占公款」。單純的謾罵或意見(例如「爛透了」)比較可能涉及公然侮辱罪(第309條)。 加重誹謗:散布文字、圖畫 第2項規定,以文字、圖畫散布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網路貼文、群組訊息通常屬於本項。 能證明真實,原則上不罰 第3項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的事(例如他人私生活),即使是真的,仍可能成立。 合理查證就不罰 依大法官釋字第509號解釋及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行為人雖然無法證明言論為真,但若已經合理查證、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就不罰。 合理評論 第311條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例如自衛自辯、對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評論等,不罰。所以對餐廳、商品的真實消費評價,通常受到保障。 常見問題 Q:在私人 LINE 群組裡說,也算「散布於眾」嗎? A:如果群組成員眾多、不特定人可以得知,可能被認為是散布於眾;只有兩三個人的私聊,通常比較難成立。 Q:誹謗罪是告訴乃論嗎? A:是。依第314條,誹謗罪須告訴乃論。 🎮 在遊戲裡實際用用看 《Cash的午夜檔案室》第9案「錄音筆的真相」,被告公開了一段錄音,指控對方不法。她說的是事實嗎?能證明為真嗎? 免費玩《Cash的午夜檔案室》第9案 本文引用的法條為摘錄,實際條文以 全國法規資料庫 公告為準。本文僅供學習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遇實際法律問題,請諮詢律師。

不小心撞傷人會被告嗎?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

開車沒注意撞到行人、施工沒做好防護害路人受傷,雖然不是故意,仍可能觸犯刑法第284條的過失傷害罪。 法條原文 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句話看懂 不是故意,而是因為疏忽(例如開車不注意)而傷到人,成立過失傷害。過失傷害屬於告訴乃論之罪(第287條)。 重點解析 什麼是過失? 依刑法第14條,按情節應注意、能注意卻不注意,就是過失。在交通案件中,違反交通規則(例如闖紅燈、未禮讓行人)通常就是過失的證明。 刑度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告訴乃論 依第287條,過失傷害罪須告訴乃論。實務上,很多車禍案件在雙方和解、賠償後,被害人撤回告訴而結案。 交通違規可能加重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規定,汽車駕駛人有無照駕駛、酒駕、闖紅燈等情形,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和過失致死的區別 如果因過失導致他人死亡,則是第276條過失致死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而且不是告訴乃論。 常見問題 Q:車禍雙方都有過失,怎麼辦? A:雙方都可能成立過失傷害,可以各自提出告訴。民事賠償則會依「過失比例」分擔。 Q:刑事和解和民事賠償是同一件事嗎? A:不完全相同。和解書通常會同時約定賠償金額和撤回告訴,簽署前要看清楚內容。 🎮 在遊戲裡實際用用看 《Cash的午夜檔案室》第8案「深夜的十字路口」,車禍發生在深夜的路口。誰有過失?誰該負責?要從證詞裡的細節拼湊。 免費玩《Cash的午夜檔案室》第8案 本文引用的法條為摘錄,實際條文以 全國法規資料庫 公告為準。本文僅供學習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遇實際法律問題,請諮詢律師。

車禍不是我的錯,離開也算肇逃?刑法第185條之4

發生車禍,對方受傷了,但明明是對方闖紅燈,離開現場會不會有事?依刑法第185條之4,只要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亡而逃逸,不論有沒有過失,都可能成立肇事逃逸罪。 法條原文 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逃逸罪)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項之罪,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一句話看懂 發生事故致人死傷,駕駛必須留在現場救護、報警,不可以逃走。即使事故不是自己的錯,逃走仍然成立本罪,只是可以減輕或免除其刑。 重點解析 要件一:駕駛動力交通工具 汽車、機車都算。 要件二: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 只要有人因事故受傷或死亡,不論是對方駕駛、乘客還是路人。 要件三:逃逸 沒有留在現場救護、報警或等候處理,就離開現場。即使留下名片,但沒有確認傷者有沒有得到救助就離開,也可能被認定逃逸。 刑度 致人傷害而逃逸,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重傷而逃逸,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無過失可以減免 第2項規定,駕駛人對事故的發生沒有過失者,減輕或免除其刑。這是 2021 年依大法官釋字第777號解釋修正的結果,但「逃逸」本身仍然有罪。 常見問題 Q:發生車禍應該怎麼做才對? A:立即停車、開啟警示燈、救護傷者(必要時撥打 119)、報警(110),並保留現場等待警察處理。 Q:對方說沒事叫我走,還算肇逃嗎? A:如果對方明確表示不需要協助,而且確實沒有受傷,通常不算逃逸。但安全起見,最好留下聯絡方式,必要時報警處理。 🎮 在遊戲裡實際用用看 《Cash的午夜檔案室》第8案「深夜的十字路口」,被告被控撞人後逃逸。路口的目擊者看到了什麼?那晚被告真的在現場嗎? 免費玩《Cash的午夜檔案室》第8案 本文引用的法條為摘錄,實際條文以 全國法規資料庫 公告為準。本文僅供學習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遇實際法律問題,請諮詢律師。

酒駕標準是多少?刑法第185條之3不能安全駕駛罪

「只喝一杯啤酒應該沒關係吧?」酒駕是否構成犯罪,有明確的數字標準。刑法第185條之3規定,酒精濃度達到標準,就成立不能安全駕駛罪。 法條原文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不能安全駕駛罪(酒駕))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一句話看懂 只要酒精濃度超過標準就成立,不需要真的發生事故。酒駕致人重傷或死亡,同條另有更重的處罰。 重點解析 刑事標準:0.25 毫克 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 0.25 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 0.05% 以上,就成立本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不需要發生事故 這是「抽象危險犯」,只要酒精濃度超標駕駛,即使沒有撞到任何人,也成立犯罪。 未達標準也可能有罪 第1項第2款規定,即使酒測值沒有達到 0.25,但有其他情況足以認定不能安全駕駛(例如蛇行、無法站穩),仍可能成立本罪。 毒駕也一樣 第1項第3款規定,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類似物品,致不能安全駕駛,同樣成立本罪。 致人死傷,刑度大幅提高 酒駕因而致人於死,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十年內再犯致人死傷,刑度更重。 常見問題 Q:酒測值 0.15 到 0.25 之間會怎樣? A:通常不構成刑事犯罪(除非有其他不能安全駕駛的情形),但會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處以罰鍰、吊扣駕照等行政處罰。 Q:騎腳踏車酒駕也算嗎? A:第185條之3限於「動力交通工具」,一般腳踏車不算;但電動自行車、機車都算。腳踏車酒駕仍可能受到行政罰。 🎮 在遊戲裡實際用用看 《Cash的午夜檔案室》第8案「深夜的十字路口」,一場深夜車禍。駕駛那晚喝了酒嗎?當時坐在駕駛座的又是誰? 免費玩《Cash的午夜檔案室》第8案 本文引用的法條為摘錄,實際條文以 全國法規資料庫 公告為準。本文僅供學習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遇實際法律問題,請諮詢律師。

告訴乃論是什麼意思?刑法第363條與告訴期間

常聽到「這是告訴乃論,和解就沒事了」,告訴乃論到底是什麼意思?刑法第363條規定,第358條到第360條的電腦犯罪,須告訴乃論。 法條原文 刑法第363條(告訴乃論) 第三百五十八條至第三百六十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一句話看懂 告訴乃論的罪,必須由被害人提出告訴,檢察官才能追訴;告訴人也可以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告訴期間原則上是知道犯人是誰起六個月內(刑事訴訟法第237條)。 重點解析 告訴乃論 vs 非告訴乃論 告訴乃論的罪,必須由被害人(或法定代理人等)提出告訴,檢察官才能追訴;非告訴乃論的罪,檢察官知道有犯罪嫌疑就要偵查,不需要被害人提告。 常見的告訴乃論罪 普通傷害、過失傷害、誹謗、公然侮辱、妨害秘密、入侵電腦、無故變更電磁紀錄等。這些罪主要涉及個人利益,法律尊重被害人的意願。 告訴期間:六個月 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告訴乃論之罪,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道犯人之時起,六個月內提出告訴。超過期間,就不能再告了。 撤回告訴 依第238條,告訴人可以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但撤回後,不能再就同一案件提出告訴。 告訴不可分 依第239條,對共犯中的一人撤回告訴,效力及於其他共犯。不能只原諒其中一個人。 常見問題 Q:六個月是從案發日開始算嗎? A:不是。是從被害人「知道犯人是誰」的時候開始算。 Q:非告訴乃論的罪,和解還有用嗎? A:和解不會讓案件停止,但法院量刑時會考量被告是否和解、賠償,可能因此判得較輕或宣告緩刑。 🎮 在遊戲裡實際用用看 在《Cash的午夜檔案室》第7案「凌晨三點的入侵」,這是一件電腦犯罪案。告訴乃論的規定,會影響案件的走向嗎? 免費玩《Cash的午夜檔案室》第7案 本文引用的法條為摘錄,實際條文以 全國法規資料庫 公告為準。本文僅供學習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遇實際法律問題,請諮詢律師。

刪除公司資料是什麼罪?刑法第359條無故變更電磁紀錄

離職前把電腦裡的檔案全部刪光、竄改系統裡的訂單紀錄、把客戶資料偷偷複製帶走,這些行為都可能觸犯刑法第359條。 法條原文 刑法第359條(無故變更電磁紀錄罪)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句話看懂 未經授權取得、刪除或竄改別人電腦裡的資料,造成損害,就成立本罪。 重點解析 什麼是電磁紀錄? 依刑法第10條第6項,電磁紀錄是指以電子、磁性、光學或其他相類的方式所製成,供電腦處理的紀錄,也就是電腦裡的各種檔案和資料。 三種行為:取得、刪除、變更 「取得」是未經授權複製資料;「刪除」是把資料刪掉;「變更」是竄改資料的內容。 要件: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 必須造成損害才成立,例如公司資料無法復原、營運受影響、營業秘密外流。 刑度比入侵電腦重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十萬元以下罰金,比第358條入侵電腦罪重。 告訴乃論 依第363條,本罪須告訴乃論。被害公司要在知道犯人起六個月內提出告訴。 常見問題 Q:刪除的是自己做的檔案,也算嗎? A:如果檔案是為公司工作而製作、屬於公司所有,即使是自己做的,未經同意刪除仍可能成立本罪。 Q:偷帶走客戶名單,還可能觸犯什麼法? A:可能同時涉及營業秘密法、個人資料保護法等規定。 🎮 在遊戲裡實際用用看 《Cash的午夜檔案室》第7案「凌晨三點的入侵」,公司系統的資料在凌晨被竄改了。系統紀錄和登入來源,會告訴你真相。 免費玩《Cash的午夜檔案室》第7案 本文引用的法條為摘錄,實際條文以 全國法規資料庫 公告為準。本文僅供學習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遇實際法律問題,請諮詢律師。

用別人密碼登入犯法嗎?刑法第358條入侵電腦罪

離職後用舊帳號登入公司系統、偷用別人的密碼看信箱,都可能觸犯刑法第358條的入侵電腦罪。重點不在於有沒有破壞資料,而是「未經授權進入」本身就違法。 法條原文 刑法第358條(入侵電腦罪)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句話看懂 用別人的帳號密碼、破解保護措施或利用系統漏洞,未經授權進入他人電腦,就成立本罪。 重點解析 行為一: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 最常見的情形。知道別人的密碼(例如對方曾經告訴過你),不代表你被授權可以隨時登入。 行為二:破解保護措施 用程式破解密碼、繞過登入驗證等方式進入系統。 行為三:利用系統漏洞 利用軟體或系統的安全漏洞,取得原本沒有的存取權限。 「無故」是什麼意思? 指沒有正當理由。例如受公司委託進行資安測試,就不是無故。但離職員工的帳號權限已經終止,再登入就可能是無故。 刑度與告訴乃論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依第363條,本罪須告訴乃論。 常見問題 Q:偷看另一半的手機也算嗎? A:如果手機有密碼保護,未經同意解鎖瀏覽,可能成立入侵電腦罪;若進一步取得或刪除資料,還可能涉及第359條。 Q:公司可以查看員工的工作帳號嗎? A:公司通常有權管理自己的系統,但最好事先在工作規則中明訂,並注意個人資料保護的相關規定。 🎮 在遊戲裡實際用用看 《Cash的午夜檔案室》第7案「凌晨三點的入侵」,系統紀錄顯示有人用被告的帳號登入。登入的人真的是他嗎? 免費玩《Cash的午夜檔案室》第7案 本文引用的法條為摘錄,實際條文以 全國法規資料庫 公告為準。本文僅供學習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遇實際法律問題,請諮詢律師。